2016年陕西省发布了《陕西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试行)》陕环发〔2016〕28号,2020年9月18日,陕西修订印发了《陕西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陕环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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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异同处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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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凭的政策法规将试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变成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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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对象,从试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监控企业XXX”,变成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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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污染物,明确增加了“烟尘”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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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牌”企业的定义从试行的“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有效日均数据超标率在50%以上的国省控企业”,修改为“XX20%以上及任意一项主要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许可排放量限值的重点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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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牌”企业定义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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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订后,办法明确按季度公布黄红牌企业名单,并且从“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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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牌”名单公布内容基本不变,“红牌”内容从4条变3条,删去了“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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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行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明确了“省级”或者“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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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基础管理工作”;“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修订版完善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表述、公布方式、处置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要求对纳入“黄牌”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纳入“红牌”名单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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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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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自试行办法公布以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发布了10次“黄红牌”名单,涉及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33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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